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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诉只能在法院吗?

时间:2018-04-09

来源:绥芬河院

作者:李发会

编辑:杨钧波

录入:绥芬河院

审核:杨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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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受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月8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牡丹江市监管支队会议室庄严开庭,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王军出庭支持公诉。
   生于1968年的孟某(女性)长年吸食毒品,后多次参与贩毒,被依法批准逮捕,羁押在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在进入诉讼环节时,孟某忽发疾病,行动不便。 被告人健康状况给案件的庭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将未愈的被告人押解回绥芬河市参加庭审,300多公里的路途势必徒增被告人的痛苦,也不能排除意外的发生;如果等待被告人身体康复再提起诉讼,就会延长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使案件久拖不决,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
   公诉人王军以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出发点,在制度框架下努力寻求人性化的司法途径,经与法院庭长沟通协调决定,待被告人孟某病情稳定后,将羁押在绥芬河市看守所的同案犯押到牡丹江市,将审判庭搬到牡丹江市监管支队,为了避免意外,确保被告人的安全,王军协同法院与绥芬河市医院进行协商,医院同意指派一名专业医师全程参与庭审。
   庭审进行的非常顺利,孟某认罪态度良好,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孟某表示对司法机关这种富有人情味的人性化执法方式深受教育和感动,同时也对这种高效、利民、便民的庭审方式发自内心地赞许。对于自己为达到减肥效果走上吸毒的道路,又禁不住利益的诱惑参与到贩卖毒品犯罪当中悔不当初,表示再不会干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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