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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在线】五百公里外“庭审现场” 检察官“上门”支持公诉

时间:2021-12-06

来源:绥芬河院

编辑: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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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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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受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2月3日,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开庭审理,为了案件顺利办理以及方便因病卧床的被告人,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与绥芬河市公安局等一行人,驱车五百余公里前往佳木斯市,将法庭“搬”到了被告人刘某的家中,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庭审。
    经审查,被告人刘某长年吸食毒品,期间,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在进入诉讼环节后,因刘某身患重疾,卧病在床,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于佳木斯市的家中,刘某的健康状况为案件庭审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保障刘某行使其诉讼权利,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充分考虑刘某的身体情况,坚持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做到人性化司法,经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决定把开庭地点定在刘某的家中,“上门”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是在被告人家中临时摆设的移动法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庄严进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依法讯问被告人、出示相关证据以及发表公诉意见后,对被告人刘某进行释法说理。被告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自己触碰法律红线、禁不住利益诱惑参与到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当中后悔不已,并当庭认罪认罚,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检察官“上门”出庭支持公诉,这样一次特殊形式的庭审是检察机关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从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小事做起,通过“上门”支持公诉的方式,既体现了司法机关人性化的办案模式,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及时打击了犯罪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让刑事审判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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